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