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三十一条 军官不得在其原籍所在地的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担任主官职务,但是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