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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