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撤职、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