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被撤职的军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任命新的职务;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