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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