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九条 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官向其他地区交流,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