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九条 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官向其他地区交流,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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