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七条 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