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九条 军官的来源: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
(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由文职干部改任;
(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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