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一条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
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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