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二十三条 军官经考核不称职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