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七条 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