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七条 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