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八条 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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