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三条 出口许可证件持有人改变原申请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应当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并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出口许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