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02-10-14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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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条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条 国家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防止《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六条 从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七条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接受方应当保证: (一)所进口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生...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八条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生物两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口申请表。 出口申请表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表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一条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二条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生物两用品及相...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三条 出口许可证件持有人改变原申请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应当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并依照本...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四条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时,出口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五条 接受方违反其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作出的保证,或者出现《管制清单》所列的可用于生物武器目的的生物两...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口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将被接受方直接用于生物武器目的...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临时决定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特定生物两用品及...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或者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十条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经营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十二条 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施管制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管制清单》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十四条 《管制清单》所列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进口后再出口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