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口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将被接受方直接用于生物武器目的的,无论该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是否列入《管制清单》,都不应当出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