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六条 从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