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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