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