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五条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的安全负责,采取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强化过程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