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对公众健康、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风险分类标准及名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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