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七条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进行风险类别判断,密切关注风险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进行风险类别判断,密切关注风险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