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八条 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由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进行,并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
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计划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降低研究、开发活动实施的风险。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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