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涉及生物安全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实行追溯管理。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应当进行登记,确保可追溯,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个人不得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
个人不得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