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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