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五十七条 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