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五十七条 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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