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五十八条 采集、保藏、利用、运输出境我国珍贵、濒危、特有物种及其可用于再生或者繁殖传代的个体、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获取和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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