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五十九条 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依法取得批准。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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