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五十九条 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依法取得批准。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