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五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国家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