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五十二条 企业对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生产车间的生物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规定和其他生物安全管理规范进行。
涉及生物毒素、植物有害生物及其他生物因子操作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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