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五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验室所在地感染性疾病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感染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