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五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或者其他生物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