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七章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七章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第六十一条 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禁止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
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资助、协助他人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生物武器。
禁止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
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资助、协助他人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生物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