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七章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七章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活动的监测、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