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七章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七章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第六十五条 国家组织开展对我国境内战争遗留生物武器及其危害结果、潜在影响的调查。国家组织建设存放和处理战争遗留生物武器设施,保障对战争遗留生物武器的安全处置。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