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八章 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八章 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第六十六条 国家制定生物安全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物安全事业发展,按照事权划分,将支持下列生物安全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列入政府预算:
(一)监测网络的构建和运行;
(二)应急处置和防控物资的储备;
(三)关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四)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
(五)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的调查、保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生物安全事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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