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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