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对生物技术应用活动进行跟踪评估,发现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补救和管控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