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四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负责。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