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四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防止实验动物逃逸,对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实验动物可追溯。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活动废弃物的管理,依法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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