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四十六条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实验活动情况向批准部门报告。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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