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内地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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