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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