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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