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市场 · 第四节 电信资源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四节 电信资源 第二十八条 电信资源的分配,应当考虑电信资源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
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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