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服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服务 第四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指定的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
电信普遍服务成本补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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