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服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服务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