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电信建设 · 第一节 电信设施建设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电信建设 第一节 电信设施建设 第四十九条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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