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电信建设 · 第一节 电信设施建设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电信建设 第一节 电信设施建设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