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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