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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